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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后驾驶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证成与构设     被引量:5

Justific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Incorporating Drugged Driving into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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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药后驾驶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证成与构设

作者:储陈城

第一作者:储陈城

机构:[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89

年份:2013

卷号:19

期号:5

起止页码:117-124

中文期刊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药后驾驶;毒后驾驶;危险驾驶罪;风险刑法;

摘要:在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速驾驶受到危险驾驶罪规制之后,药后驾驶行为也应当纳入到该罪的范畴内。这是风险刑法语境下的必然要求,也是相同行为相同处理的应有之义。在域外国家和地区立法将药后驾驶行为犯罪化的今天,我国仅仅将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药后驾驶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而将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药后驾驶仅予以行政处罚,存在调控范围不全面、所需构成要件严格和调控手段失调的弊端,可能导致药后驾驶的失控。因此,我国刑法应当将服用毒品和部分合法药品后进行的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处理,并采纳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据标准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药后驾驶型的危险驾驶罪。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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