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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被引量:88

Stat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Caused by Public Instal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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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作者:马怀德 喻文光

第一作者:马怀德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00

卷号:22

期号:2

起止页码:14-19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中国;公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民事赔偿;

摘要: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在瑕疵,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十分必要,但是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应依特别法或民法解决。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BDHX:【BDHX1996】;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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