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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诈,胁迫之民事救济:兼评<<合同法>>之二元规定     被引量:16

Civil Remedy for Deceit and Coerc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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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欺诈,胁迫之民事救济:兼评<<合同法>>之二元规定

作者:柳经纬 李茂年

第一作者:柳经纬

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年份:2000

卷号:22

期号:6

起止页码:73-77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欺诈;胁迫;合同法;无效主义;撤销主义;民法;

摘要:对于欺诈、胁迫行为之民事救济,从罗马法至现代各国立法,大多数采取撤销主义,我国《民法通则》及三部旧合同法采无效主义之一元规定,新《合同法》则采可撤销与无效之二元规定。本文认为,从二元规定到采可撤销主义之一元规定,应是我国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分类号:D913[民法] 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1996】;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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