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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被引量: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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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作者:刘凯湘 聂孝红

第一作者:刘凯湘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2]北京工商大学

年份:2000

期号:1

起止页码:13-15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民法;

摘要: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斯违约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不仅造成了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而且还使预期违约和该法同时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了混乱。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D913[民法]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3100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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