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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及其司法解释之规范目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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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及其司法解释之规范目的

作者:林燕萍

第一作者:林燕萍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3

期号:11

起止页码:66-73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法律适用法;直接适用的法;强制性规定;司法解释;

摘要:【内容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都规定了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在我国,司法解释是法律的生命,但对任何一个法条的解释和适用都必须从其规范目的出发,即对条文的解释应该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规范之目的,以避免重复解释与解释歧义,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也应如此。

分类号: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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