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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     被引量:5

Comment on the Four Criminal Accusations Set in Article 397 of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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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

作者:朱建华

第一作者:朱建华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年份:2000

卷号:22

期号:5

起止页码:93-96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刑法;第397条;罪名;司法解释;渎职罪;犯罪罪过;

摘要:本文认为,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而不是二个或三个,从理论上澄清这一问题,有利于改变目前有关司法解释的分歧后致司法实践上的消极影响的现状。

分类号:D924.393[渎职罪]

收录:BDHX:【BDHX1996】;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6046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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