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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值保险之合法性及其边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条第1、2款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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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定值保险之合法性及其边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条第1、2款为中心

作者:樊启荣

第一作者:樊启荣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3

卷号:30

期号:6

起止页码:52-60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保险价值;约定价值;超额定值;补偿原则;效率原则;定值保险;

摘要:财产保险合同是否构成定值保险,不能仅看其是否约定并记载了保险价值之外观要件,还须考量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鉴价之实质要件。从法理上讲,定值保险原本偏离了保险法之补偿原则,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只不过是为了满足事后鉴价困难之标的物的保险可获得性,是补偿原则对效率原则在承保技术上作出的适度退让。为防止定值保单诱发道德危险,未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时,应对定值保单适用范围及条件作出明确限制,并增补关于超额定值效力之规定。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2264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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