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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允许抽象危险犯反证问题研究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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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应否允许抽象危险犯反证问题研究

作者:付立庆

第一作者:付立庆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年份:2013

卷号:30

期号:6

起止页码:76-84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抽象危险犯;行为犯;反证;推定;危险驾驶罪;

摘要:对于应否允许抽象危险犯以“具体的案件中并未发生相应的危险”为由而出罪,学术界存在分歧,实务部门也未达成共识。其实,对包括危险犯在内的所有犯罪都应作实质化的理解。由于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推定的危险而非拟制的危险,因此应当允许反证危险不存在而出罪。在我国刑法中,应允许反证的抽象危险犯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外,还包括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造货币罪、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电报罪、传播性病罪等犯罪。

分类号:D922.68[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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