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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揽人瑕疵责任的形式及其顺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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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承揽人瑕疵责任的形式及其顺位

作者:宁红丽

第一作者:宁红丽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年份:2013

卷号:30

期号:6

起止页码:103-112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瑕疵责任;修理;重作;减少价款请求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有关承揽人瑕疵责任的规定十分粗疏,学术界对其也未作深入探究。在诸责任形式中,修理或重作应具有优先顺位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排除。修理或重作的选择权应由承揽人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定作人可自行修理或重作并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我国合同法宜详细规定减少价款请求权的适用条件与行使方式。虽然依现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不以承揽人有过错为必要,但是仍有再斟酌的余地。除该条规定的诸责任形式外,还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解除合同等法律冶果,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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