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
第一作者:胡祥福
机构:[1]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31;[2]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27
年份:2013
期号:6
起止页码:111-115
中文期刊名:江淮论坛
中文关键词:刑法;提前的因果关系;延后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计划;结果;故意犯罪;
摘要: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的两种具体样态,构成了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一种客观对应。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是立于“因果关系计划”中的结果出现的时间所作出的一种分类。在提前的因果关系中,预备行为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故因果关系得以形成;在延后的因果关系中,实行行为通过受害对象自身相关因素或后续行为的“同质性”而引起了最终结果,故因果关系也得以形成。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都是已经“成就”的因果关系,故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既遂。
分类号:DF6[刑法]
收录: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