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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表及其适用--兼评<<合同法>>第50条     被引量:21

表见代表及其适用——兼评《合同法》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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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表见代表及其适用--兼评<<合同法>>第50条

作者:李建华 许中缘

第一作者:李建华

机构:[1]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21;[2]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079

年份:2000

期号:6

起止页码:75-82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

中文关键词:表见代表;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法人代表;合同法;

摘要:表见代表是指法人代表的行为虽然超越了法人的代表权限,但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外观相信其有代表法人之权而与之从事交易行为,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我国立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仅仅是开始,仍有许多配套规定亟待完善。

分类号:D913[民法] 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1996】;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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