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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罪后的司法审慎     被引量:6

Getting Pickpocketing into the Criminal Law Should Be with 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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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扒窃”入罪后的司法审慎

作者:孙万怀 王丽超

第一作者:孙万怀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年份:2013

卷号:34

期号:11

起止页码:65-75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扒窃;公共场所;随身携带但书;

摘要: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扒窃”的定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于是,“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对“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的解释应当从立法意图和预期后果出发,“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是人流量大并且人员组成不特定,这种本质特征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也不随时间和人数的变化而变化;“随身携带”应当作限缩解释,仅仅指他人身上的财物。在理清“扒窃”的内涵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扒窃”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根据立法意图我们可以对一些“扒窃”偶犯、初犯等轻微“扒窃”作非罪化处理,而“但书”规定则是轻微“扒窃”出罪的依据。

分类号:D631.4[治安工作]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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