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容忍义务哲学意蕴考 被引量:1
A Study of the Philosophical Meaning of Tolerance Obligation in the Civil Law
中文题名:民法容忍义务哲学意蕴考
第一作者:秦伟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13
期号:6
起止页码:153-160
中文期刊名:文史哲
中文关键词:容忍义务;儒家性善论;自由秩序;功利主义;产权;
摘要:容忍义务系指对他人所致合理正当限度内微额不利益或不便原本有权提出异议,但此时却以不作为方式予以忍受以确保他人获取利益之拘束力。容忍义务浓缩了人类诸多真善美因子,就其哲学意蕴而言,体现了恻隐、怜悯和同情等儒家“性善”论,即“四心”、“四德”和“理义”;诠释了“自由”与“宽容”等自由秩序论,即容忍政府行为、秩序规则、社会文明进步结果及物质不平等;印证了“克己”、“自我牺牲”、“合理仁爱”等功利主义论,即“自我牺牲”必须增加他人及社会幸福总量并义务人获得相应利益补偿;契合了界区性与相互性等产权经济论,即或禁止权利人为一定行为,或容忍权利人为一定行为。
分类号:D951.63[法律]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