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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宪法化的两种模式及其启示    

On Two Constitutionalized Models of Personality Rights and Their Enlighte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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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人格权宪法化的两种模式及其启示

作者:骆正言

第一作者:骆正言

机构:[1]江苏开放大学公共管理系,江苏南京210038

年份:2013

卷号:26

期号:6

起止页码:97-102

中文期刊名: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人格权的宪法化;人格权的创新;宪法的适用;司法权的能动性;

摘要:二十世纪后半期以后,宪法以两种方式影响了私法上的人格权的发展,一是德国模式,以宪法直接推出个别人格权,二是美国模式,以宪法革新传统人格权,两种方式均是两国法律制度自然发展的产物.然而无论哪种模式,人格权宪法化都不同程度地具有提升人格权地位、创新人格权类型、增强人格权灵活性的功能.以我国目前人格权立法简约、司法机械的境况,适度采纳人格权宪法化的经验是未来人格权保护的必由之路.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ProQeust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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