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具体适用 被引量:1
On the Legal Effect of Non-self-owned Property Investment——With Reference to Article 7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Ⅲ)of the Company Law
中文题名:论以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具体适用
第一作者:翟云岭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13
卷号:41
期号:6
起止页码:120-126
中文期刊名: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非自有财产;股东出资;善意取得;
摘要:出资人以非自有财产出资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之行为.如何认定以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纠正这种非正常的公司资本状态,直接关系到公司资本的维持和债权人的保护问题,同时又关系到第三人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认定了公司构成善意取得的以第三人财产出资行为以及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是,仅凭上述两款规定无法展现以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效力问题的全貌,因而有必要构建以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效力研究的完整体系,全面分析各种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
分类号:D923.99[商法(总论)]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