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监管失职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被引量:3
On Stat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for Damages Resulting from Dereliction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ory Responsibility
中文题名:论环境监管失职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作者:贺思源 刘士国
第一作者:贺思源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2]九江学院,江西九江332005
年份:2013
卷号:31
期号:12
起止页码:168-175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环境监管失职;国家赔偿;环境污染侵权;补充责任;
摘要:环境监管失职致害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是因为国家负有环境污染侵害危险防止责任,普通民众也高度依赖于国家的环境污染侵害危险管理,因环境监管部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普通民众的生命、身体、健康等重大权益遭受损害,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环境监管失职国家赔偿责任较之加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言应属补充责任。对环境监管失职致害的损害救济,应允许受害人在国家与加害者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国家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应承认其向加害者追偿的权利。
分类号:DF468[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