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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利率上限规定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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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间借贷中利率上限规定的司法适用

作者:高圣平 申晨

第一作者:高圣平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13

期号:12

起止页码:25-31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复利;逾期利息;

摘要:我国审判实践对民间借贷“4倍”利率的上限规定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以利息计复利本是当事人基于自主意思的约定,对其加以禁止没有法律依据,只需将复利的名义利率转化为实际利率,依利率上限规定对其加以规制即可。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时,一般不涉及利率上限规制的问题;当事人仅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或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均不受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制,但可以适用((A同法》第114条对其加以调节。超过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履行仍可受领。

分类号:DF522[债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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