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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适用范围     被引量:1

The Scope of Public Prosecution of the Parties' Reconcil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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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适用范围

作者:张吉喜 孙明泽

第一作者:张吉喜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4

卷号:16

期号:1

起止页码:51-55

中文期刊名:石家庄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范围;

摘要:民间纠纷应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应该成为民间纠纷的主体。“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应当以生效的判决或者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追诉程序作为认定前一次犯罪的标准。对于“渎职犯罪”,应该作广义的理解,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也应当列为渎职类犯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的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应当对公诉案件的和解适用范围进行限制。

分类号:D915.3[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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