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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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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作者:汤茂仁

第一作者:汤茂仁

机构:[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期号:12

起止页码:59-63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商业秘密;技术成果转化;无形财产;救济方式;法律制度;不正当手段;权利人;

摘要:商业秘密为一种无形财产.法律对其保护在许多方面准用一般财产的相关原理和规定。如赋予其专有性、排他性、支配性、受到侵害后物权性请求权.物权性救济方式等。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参照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确立了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制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所受让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系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后转让或披露的.或者系他人违反对权利人的保密义务而擅自转让或披露的.则第三人有权披露和使用该商业秘密。承认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商业秘密交易的安全.促进商业秘尤其是技术秘密的传播,鼓励将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同时,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也给予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权利有效的救济和修复。因此,这是一项实现商业秘密权利人、第三人和侵权人利益平衡的一项较好法律制度。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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