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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遗产范围立法的完善     被引量:3

On Improving the Estate Scope Law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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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遗产范围立法的完善

作者:陈苇 魏小军

第一作者:陈苇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2]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36

年份:2013

卷号:28

期号:6

起止页码:130-137

中文期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遗产范围;立法模式;排除性规定;合法性;不完全遗产;

摘要:值此我国《继承法》正被修改之际,提出修改、完善立法的建议:遗产范围涵盖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观点,不符合我国民众对遗产内涵的理解和我国法律对遗产界定的传统习惯,故不宜被采纳。对于立法模式的选择,宜采取正面概括与反面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删除现有对财产种类的列举性规定,新设反面的排除性规定,同时明确被继承人之人身专属性财产的除外地位;对于遗产的性质界定,应删除“合法”二字的限定词,补充财产占有也属于遗产的范围;对于遗产范围的具体内容,应当增设不完全遗产的一般规定,专门明确其概念,然后分别在遗产分割和必遗份(或特留份)制度中具体规定不完全遗产的主要内容,包括归扣或扣减的主体、标的、免除及方法等。

分类号:D923.5[继承法]

收录:BDHX:【BDHX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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