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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诉权的属性及行使    

On the Property and Exercise of Just Claim in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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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事公益诉讼诉权的属性及行使

作者:邓晓静 陈玉伟

第一作者:邓晓静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2]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山东临沂276100

年份:2013

卷号:25

期号:6

起止页码:24-28

中文期刊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诉权;民事公诉权;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最近一次的修订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拓展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民事诉讼立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从私权扩充到了社会公共利益领域,法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特别是人民检察院被赋予了民事公诉权,有可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惟其如此,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就不应被当做一种权利,而是具有权力的属性,其中包含了义务,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表现为一种职责.民事公益诉讼诉权的行使也因此必须遵循一些特别的原则.

分类号:D915.2[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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