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 被引量:55
On the Legislative Errors as well as Remedies in the Selec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in China
中文题名: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
作者:沈贵明
第一作者:沈贵明
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年份:2000
卷号:33
期号:6
起止页码:91-97
中文期刊名: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立法失误;立法;破产法;
摘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不相符合,其组织形式与其职能不相符合,存在严重失误,其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经济生活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以及对破产法性质认识的偏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破产立法,应将清算组改为破产管理人,国外立法中管理人原则上由自然人个人充任的规定难以适应复杂的破产清算工作要求,能够进行市场经济行为的法人和合伙事务所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这有利于提高清算管理的质量,健全破产清算程序的制约机制,破产管理人应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但债权人会议可依法定程序要求予以更换,破产管理人的酬金应有别于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和律师的诉讼代理费,由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内确定。
分类号:D922.29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
收录: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6007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