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 被引量:90
From Environmental Rights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bligations of the State an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中文题名: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
作者:蔡守秋
第一作者:蔡守秋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3
卷号:35
期号:6
起止页码:3-21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环境权;国家环境义务;政府环境责任;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修改;
摘要: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应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从确认公众(主要是自然人)的环境权出发,规定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明确“传统环境侵权责任、传统环境民事诉讼、传统行政诉讼”与“新型环境侵权责任、新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新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明确“环境利益”、“环境损害”和“环境损害责任”的概念.环境权是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的法律基础和依据;损害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就是侵犯公众的环境利益,就是侵犯公众的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是因侵犯环境权而引起的诉讼,是对受到侵犯的环境权进行救济的主要途径;公民为了维护其环境权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是为了保护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而提起诉讼.
分类号:DF468[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