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Literary Works译意探源
第一作者:孙新强
机构:[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4
期号:1
起止页码:34-38
中文期刊名:知识产权
中文关键词:著作权;文学作品;作品分类;
摘要:现实中,作品千差万别,《伯尔尼公约》将其分为两类: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20世纪80年代,美国等国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随后,在西方国家的鼓动下,《TRIPS协定》也要娜。成员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伯尔尼公约》中的文学作品加以保护。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学界未能将“文学作品”理解为一个法律概念,想当然地认为软件与“文学”无关,将literary works译成“文字作品”以期涵盖计算机软件。此后,在概念法学的驱使下,又推断出“口述作品”。受此误导,我国《著作权法》以双重标准——作品形式和作品内容一对作品进行分类,致使作品各种类之间矛盾、重叠。为了使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更加科学,建议将Literary Works译为“文学作品”。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