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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行为是否构罪不应由他人的行为来决定——评“网络诽谤”司法解释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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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诽谤行为是否构罪不应由他人的行为来决定——评“网络诽谤”司法解释

作者:李晓明

第一作者:李晓明

机构:[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

年份:2014

卷号:32

期号:1

起止页码:186-191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司法解释;主客观相统一;客观归罪;刑法价值;刑法功能;

摘要:摘要:“网络诽谤”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引起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其中规定的“被点击、浏览5000次,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即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的规定,更是成为议论的核心和焦点。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由他人或第三方的行为来决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相当、罪责自负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应排除因“恶意”点击或转发给行为人造成“客观归罪”的情形,以解决该解释所可能造成的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惑。关键词:司法解释;主客观相统一;客观归罪;刑法价值;刑法功能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5513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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