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之证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3条检讨
作者:单平基
第一作者:单平基
机构:[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年份:2014
卷号:31
期号:1
起止页码:63-72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物权法;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必要费用;有益费用;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3条对善意占有人支出的有益费用、恶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可否求偿未予规定,导致司法判决不一的乱象。恶意占有人应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激励占有人积极维护占有物的良好状态,借占有人之手护本权人之利。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价值增加限度内应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防止本权人不当获利,又避免增加本权人负担。恶意占有人可否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不应一概而论:构成无因管理时自应享有;“强迫得利”情形下则难成立;不构成无因管理,亦非“强迫得利”时,应赋予本权人选择权,根据是否接受该项利益来决定是否承担费用返还义务。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可能竞合.但不可替代。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2266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