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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反思与重述     被引量:6

Restatem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ial and 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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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反思与重述

作者:周翠

第一作者:周翠

机构:[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年份:2014

期号:1

起止页码:46-64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和解;调解;审判;既判力;法律效力;执行力;

摘要:我国“审理法官实施调解”的设计思想与德国“裁判法官促进和解”的文化相近,但程序本质却存在根本性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德国裁判法官促进和解必须遵守程序公开、制作笔录、法定听审等基本程序要求,而我国审理法官实施调解却超出法定程序要求,加添了当事人自愿、自治以及保密等因素。以请求权为导向并以适用法律为己任的审理法官,得否从事以利益为导向的调解行为?在我国启动调审分离改革之际,再次反思与重构“审判与调解的关系”,成为重要的议题。鉴于调解仅以“实现持续法和平”和“快速彻底解决潜在所有纠纷”为目的,因此其并不属于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目标的审判活动,其也绝非审判的替代方式,充其量仅为审判提供补充而已。换言之,如果我国法院未来设立调解法官专司调解,这也仅意味着法院在履行照管当事人的义务,而非履行审判职能。

分类号:D923.42[专利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61450);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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