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 被引量:9
"Drug Crimes"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s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in Criminal Law
中文题名:“毒品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
作者:何荣功
第一作者:何荣功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4
卷号:42
期号:1
起止页码:107-111
中文期刊名: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毒品犯罪;毒品滥用;最严重罪行;死刑;
摘要:毒品滥用的危害与毒品犯罪的危害应当严格区分。毒品最终危害结果发生需经过毒品制造、流通直至消费才得以实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属于行为犯,仅发生于毒品生产、流通环节;在因果关系方面,该行为与毒品最终危害结果之间属于间接因果关系。另外,毒品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须依赖毒品的吸食,吸食者作为意志自由的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一定责任。这些特点决定了毒品犯罪不应再评价为刑法中最严重罪行。而且,将毒品犯罪理解为最严重罪行,也难以符合罪刑均衡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明确上述观点,有助于从根本上进一步推动我国死刑制度改革。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