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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授权省及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的法律内涵及合宪性辨析     被引量:6

A Study on the Legal Definition and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Criminal Law's Empowerment to the Provincial and Autonomous Regional People's Congress for Setting up Flexible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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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法》授权省及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的法律内涵及合宪性辨析

作者:田钒平

第一作者:田钒平

机构:[1]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4

期号:1

起止页码:13-25

中文期刊名:民族研究

中文关键词:《刑法》;民族自治地方;省级人大;刑法变通;授权立法;

摘要:为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需求,《刑法》授予了包括自治区在内的省级人大对其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但有学者认为,刑法变通权是自治立法权,如将其赋予(非自治区的)省人大实施,就剥夺了省内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的权力,不适当地扩大了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也有学者认为,犯罪和刑罚属于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事项,《刑法》的授权规定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本文指出,对《刑法》进行变通的权力并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自治立法权范畴,包括自治区在内的省级人大的刑法变通权是基于《刑法》特别授权而产生,而非基于自治立法权;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具体规定和基本精神,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虽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但并不排除可授权其他主体对其规定进行部分变通,扩大被授权者的权力是授权立法的合理结果。《刑法》的梧叔期.定诗穿的观点不成立.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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