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程序机制研究——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6条为依据 被引量:3
On the Procedure of Repatriation of Criminals and Criminal Suspects --Based on the Rule 6 of The Agreement on Joint Combat against Crime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t between the Two Sides
中文题名:海峡两岸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程序机制研究——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6条为依据
作者:高通
第一作者:高通
机构:[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年份:2013
期号:6
起止页码:22-32
中文期刊名:台湾研究集刊
中文关键词:《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遣返条件;遣;返强制措施;
摘要:《金门协议》确立了两岸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机制,《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对这一机制进一步完善。两岸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时,需要具备四个条件。决定遣返时,还需对遣返的请求进行行政性审查,存在双重审查和单层审查两种机制。为了保证遣返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被遣返人可以视情况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最后,移交被遣返人时,当前在移交主体、移交方式、移交时间等方面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做法。
分类号:D927[地方法制]
收录: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