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及其实践功能 被引量:5
Water Resources' Nature as Ownership Object and Its Practical Functions in China
中文题名:论我国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及其实践功能
作者:单平基
第一作者:单平基
机构:[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年份:2014
期号:1
起止页码:68-79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水资源;所有权客体;公产;公物;公共用物;
摘要:水资源的日益重要性使其在法律上逐渐与土地资源分离,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且不悖于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在比较罗马法中的共用物、法国的公产、德国的公物及日本的公用物、公共用物等公共物品类型的基础上,应将我国的水资源界定为公共用物并为其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水资源公共用物的定性不仅有利于彰显水资源负载利益的全民性,将其与满足行政目的的公用物相区分,而且为理顺水资源由全民所有、宪法上国家所有至民法上国家所有等所有权类型的转化路径,直到为人人平等享有用水机会创设的水权制度提供了深层理论基础。
分类号:DF466[水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2272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