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化及其理论基础 被引量:11
The Typology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Necessary Common Litigation
中文题名: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化及其理论基础
作者:张永泉
第一作者:张永泉
机构:[1]苏州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4
期号:1
起止页码:211-226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必要共同诉讼;共有关系;撤销权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摘要:在实体法上具有共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并非意味着必须要求全体一起共同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基于实体法要求,在一些情况下,共同权利或义务必须全体民事主体一起实施方为适格,即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但在多数情况下,共同权利或义务中的部分主体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被诉承担责任,仍属主体适格,即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我国过分注重必要共同诉讼程序上合一裁判效果,忽视了民事主体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体现出浓厚的法院职权主义色彩;共有物权关系纠纷并非都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务人与受益人须作为共同被告。
分类号:D915.2[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