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设计建造缺陷致害责任研究
On the Liability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the Defects of Road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中文题名:道路设计建造缺陷致害责任研究
作者:应建均
第一作者:应建均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渝北401120
年份:2014
卷号:24
期号:1
起止页码:73-80
中文期刊名: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道路设计建造缺陷;交通事故;责任性质;归责原则;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确立了道路缺陷交通事故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虽然承担责任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能属于公法主体,但道路设计建造缺陷致害责任所要保护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因此,道路设计建造缺陷致害责任应定性为民事责任.道路设计建造缺陷致害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设计单位不宜作为第一顺位的责任承担人.当与道路管理瑕疵赔偿责任竞合时,应赋予受害人选择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管理者赔偿后有权就超出其赔偿数额的部分向真正责任人追偿.
分类号: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