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效力再探析——以法释(2009)11号第21条为中心
On the Validity of the Lessee's Preemptive Right --Taking Art. 21 of No. 11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2009) as a Focus
中文题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效力再探析——以法释(2009)11号第21条为中心
作者:宋刚 罗金川
第一作者:宋刚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清华大学房地产管理处
年份:2014
期号:1
起止页码:99-103
中文期刊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类推适用;
摘要: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和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此二者是优先购买权最为核心的问题。法释(2009)11号出台后,合乎法律意旨地解释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对于法律适用意义重大。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附条件的形成权,仅具有债权性效力。法释(2009)11号第21条的类推适用需要谨慎。
分类号: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