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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程序之探讨——对《民事诉讼法》第194-195条的解释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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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司法确认程序之探讨——对《民事诉讼法》第194-195条的解释

作者:周翠

第一作者:周翠

机构:[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年份:2014

卷号:28

期号:2

起止页码:87-98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执行力;司法确认;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于将私文书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公文书,而且该程序应当设计为简易的争讼程序;为了诉讼集中与诉讼经济的考量,未来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司法确认程序中提起实体抗辩,法院必要时可以开庭审理。至少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司法确认程序应当优先于《人民调解法》第32条的履行之诉。司法确认书作为法院的裁定不仅发生形式既判力、实质既判力,而且也发生执行力。我国债务人应当拥有消灭司法确认书之执行力的可能途径,这意味着未来不仅有必要增设执行异议之诉,而且也应当在准用《民诉意见》第152条的基础上引入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变更之诉。此外,驳回司法确认申请的裁定同样发生实质既判力,而且其实质既判力的范围应当包含“法院对调解协议无效的认定”。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依《民诉法》第195条后半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诉就并非《人民调解法》第32条意义上的诉,而是以“人民调解协议订立之前的原争议”为基础提起的诉。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2297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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