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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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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王晓东 康瑛

第一作者:王晓东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4

期号:3

起止页码:25-2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辩护律师;复制权;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批复;录像;讯问;师能;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据此,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对案卷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权。

分类号:D926.5[律师制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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