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抵押预告登记与法院预查封登记在正式登记条件具备时的司法处理
第一作者:赵培元
机构:[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4
期号:4
起止页码:107-11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司法处理;查封;法院;优先受偿权;登记部门;预购商品房;
摘要:抵押预告登记程序登记的并非物权,而是享有优先顺位的债权,故银行在仅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的情况下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期房取得产权证书后,抵押预告登记的权利人需要向登记部门申请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登记部门应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办理相应的转换登记,而非登记机关主动转为正式抵押登记。但出于公平、效益价值的考虑,抵押预告登记后,法院对该预购商品房采取了预查封措施,在房产具备正式登记条件时,应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在先的抵押预告登记转换为正式抵押登记,从而在法院查封、处置后得以优先受偿。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