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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效力问题研究——对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第3条的解读     被引量:3

Contract Effectiveness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No Right to Dispose of: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Trial Sale Contract Dispute Case Applicable for La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Th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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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效力问题研究——对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第3条的解读

作者:黎桦 何小锐

第一作者:黎桦

机构:[1]湖北经济学院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205;[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4

卷号:34

期号:1

起止页码:103-108

中文期刊名: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合同效力;

摘要: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无权处分情况之下处分合同有效,至此,善意取得制度以合同有效为构成要件的阻碍已经消除.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在于“善意”,是法律对实务中这种特殊现象的一种总结和对交易安全的特殊保护,与合同的效力并无逻辑关联;此外,判断合同的效力不应区分买受人的善意与恶意,因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时仅仅只能对出卖人是否愿意与之签订合同的负担行为有认识,对出卖人是否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的处分行为永远是“善意的”;在出卖人“善意”出卖他人之物的场合,可以依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来进行解决.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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