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欧盟欺诈犯罪侦诉主体的改革与启示
作者:肖军
第一作者:肖军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高校物证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重庆401120
年份:2013
期号:6
起止页码:91-99
中文期刊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里斯本条约》;欺诈犯罪;侦诉主体;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欧洲一体化;
摘要:欧盟欺诈犯罪侦诉主体从反欺诈协调组织到《里斯本条约》规定的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经过了漫长的改革过程。从只有调查权到拥有侦查权再到同时具有侦查和起诉权,代表了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改革的方向。欧盟欺诈犯罪侦诉主体的改革是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发展的一个缩影,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成立是该合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成功之处在于它初步解决了侦诉主体的职能、独立性以及适用的程序、证据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为欧洲一体化奠定了基础。在与成员国博弈过程中,欧盟必须依靠其自身的法律和机构进行对抗,也必须依赖专家和学者们的智慧。而欧盟欺诈犯罪侦诉主体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乃至改革整个司法素蟾睹隋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分类号:D925.214[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1】;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