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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嫖宿幼女罪之存废     被引量:4

Reanalysis of Reserving or Abolishing Crime of Prostituting Girls under the Age of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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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再论嫖宿幼女罪之存废

作者:黄明儒 向夏厅

第一作者:黄明儒

机构:[1]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年份:2014

卷号:19

期号:1

起止页码:79-86

中文期刊名: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嫖宿幼女罪;保留论;解释论;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摘要: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论争,保留论者对嫖宿幼女罪合理性的论证理由不够充分,因为该罪名在立法目的、条文设置、司法实践与效益对比诸方面均存在缺陷,并且无法通过解释论进行解决。从短期来看,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者立法修改时,司法上应该废弃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将相关行为纳入相关犯罪条目进行规制;从长期着眼,应该坚持平等保护幼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刑事政策,彻底废除嫖宿幼女罪罪名。

分类号:D924.3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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