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被引量:25
On Justifiability of Inheritance of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中文题名: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作者:刘凯湘
第一作者:刘凯湘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4
期号:2
起止页码:20-28
中文期刊名:北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遗产;继承;用益物权;准共有;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用益物权,多个承包人是准共有的关系。《继承法》的规定为纳入新的遗产种类预留了制度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符合遗产特征,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性。从顺应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避免法律体系冲突、维护农民利益等角度出发,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施上,不应对继承人作身份条件限定,遗产的分割应遵循继承法的通常方法。
分类号:DF521[物权]
收录: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22678);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