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劳教时代”我国轻罪制度的建构 被引量:47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isdemeanor System of China in the "Post-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Era
中文题名:论“后劳教时代”我国轻罪制度的建构
作者:梅传强
第一作者:梅传强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年份:2014
卷号:36
期号:2
起止页码:30-41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后劳教时代;轻罪制度;轻罪速裁;前科消灭;程序分流;
摘要:考察域外立法与司法,大多数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轻罪制度体系,由于特殊的制度设计,轻罪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为建构中国特色的轻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建构轻罪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轻罪案件“案多人少”的资源配置难题,而且能够合理地弥合我国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中的结构性断层.轻罪制度的建构,需要转变“定性+定量”的入罪逻辑,消解“终身化”的犯罪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只定性,不定量”的入罪模式.在轻罪行为的制裁上,对以往劳教对象进行分流处理,实现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之间的有效衔接,同时,在轻罪案件的处理中坚持司法权的处遇根基.除此之外,还需探索与轻罪制度相配套的“轻罪速裁”、“程序分流”、“前科消灭”及“轻缓处遇”等制度,以期在实体与程序的双向支撑下实现轻罪制度的建构与运行.
分类号:DF611[犯罪]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