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与程序之调和:证明妨碍的客观要件探究 被引量:5
The Harmony between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al Law: On the Objective Elements of Spoliation of Evidence.
中文题名:实体与程序之调和:证明妨碍的客观要件探究
作者:包冰锋
第一作者:包冰锋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期号:6
起止页码:676-685
中文期刊名:证据科学
中文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客观要件;程序;实体;
摘要:证明妨碍是指当事人因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诉讼中或诉讼外、故意或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自己的证明行为陷入困难或不能。构成证明妨碍的客观要件相对较为复杂,而且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均有规定。不论是诉讼前或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可以构成证明妨碍行为。证明妨碍行为的结果,应当达到当事人证明不能或证明困难而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状态。而且,证明妨碍行为与待证事实证明不能或证明困难的状态之间应当具有因果联系。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CSSCI:【CSSCI_E2012_2013】;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