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主体保护范围之界定
Jurisprudence Analysi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from Private Right
中文题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主体保护范围之界定
第一作者:李俊刚
机构:[1]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年份:2013
卷号:4
期号:6
起止页码:26-29
中文期刊名:黑河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私权保护;
摘要:在私法的保护体系中,知识产权法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但知识产权法无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主体是社区、群体和个人,作为传承者,该群体享有物质性和精神性利益,但由于权利主体身份的模糊性,该项权利在大工业化生产中被滥用,催生大量的“搭便车”现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保护模式不宜设定为一种个人专用的权利,应当是把它当做一种群体权利,以共同所有人的形式予以合理使用.当然,对于不具备群体性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保持现状,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传承.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