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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变革及启示    

The Transformation of Time Limit System of Present Evidence in Civil Procedure and Enlighte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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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变革及启示

作者:王建林

第一作者:王建林

机构:[1]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南京210094

年份:2014

卷号:32

期号:1

起止页码:49-53

中文期刊名:嘉应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随时提出;证据适时提出;证据失权;

摘要: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经历了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变革.在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确立后,又从以严酷的证据失权为特征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转变为以谨慎的证据失权为特征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并得到了2012年8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肯定.如此变革的原因是我国民事司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变化,也是司法改革应立足国情的必然要求.这对深化我国司法改革是有益的启迪.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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