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案中自诉人取证之公权力救济 被引量:2
Public Power Relief of Private Prosecutor Forensics in the Network Libel Cases
中文题名:网络诽谤案中自诉人取证之公权力救济
第一作者:刘娜
机构:[1]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年份:2014
卷号:29
期号:2
起止页码:147-153
中文期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亲告罪;网络诽谤;取证;公权力救济;公安机关;
摘要:诽谤罪作为亲告罪,采取“告诉才处理”的追诉原则,取证和起诉均由自诉人独自承担,公权力一般不得介入.但是,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诽谤愈演愈烈,而自诉人囿于举证能力之局限,使得其在此类案件中取证陷入困境,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告诉乃论”并非排斥国家追诉,公权力的介入并不会损害自诉制度之价值,在自诉人取证能力不足的境遇下,公安机关应承担起自诉权救济的责任.
分类号:D924.3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录:BDHX:【BDHX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