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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规则的法律适用——兼评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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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商标先用权规则的法律适用——兼评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

作者:王莲峰

第一作者:王莲峰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年份:2014

期号:3

起止页码:12-16

中文期刊名:法治研究

中文关键词:商标先用权;法律适用;构成要件;商标先用权行使的限制;

摘要:我国2013年8月新通过的《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先用权规则,该规则首次在我国商标法中得到确立;新修改的商标法不仅认可了现阶段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而且通过该规则的设立,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注册权人和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人之间的利益。由于新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比较抽象,如何理解和适用商标先用权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商标先用权是一种正当使用的行为,但在我国商标注册确权制度下,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满足相关要件,商标先用权的行使也会受到诸如使用范围等因素的限制,该条规定的先用权中的商标可延伸到其他商业标识。

分类号:D923.43[商标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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