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运输货方诉因的法律解释与竞合限制
Law Interpretation and Limited Concurrence of Cargo Owner Parties' Cause of Action i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中文题名:国际海上运输货方诉因的法律解释与竞合限制
第一作者:屈志一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14
卷号:32
期号:5
起止页码:180-186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国际海上运输;违约诉因;侵权诉因;法律解释;侵权与违约;
摘要:从法律解释上看,《汉堡规则》、《海商法》、《鹿特丹规则》都没有赋予货方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海运履约方﹚任意选择诉因的权利。交货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等对承运人的诉因一般为违约,只有符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时才会出现侵权与违约的普通诉因竞合,这一竞合有比较严格的限制。适用我国《海商法》时,基于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法定性,货方对其诉因一般为侵权,少数情况下才会出现诉因选择权。
分类号:DF961.9[海商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