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 被引量:8
The Necessary Consequence of Expert Witness' s Non-appearance in Civil Action:An Analysis on Article 78 of Civil Procedure of PRC
中文题名: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
作者:占善刚
第一作者:占善刚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4
期号:2
起止页码:103-110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公法义务公法制裁;形式正义;
摘要: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明定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事实认定的根据、鉴定人返还鉴定费用。该规定忽视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公法义务性质和鉴定的证据法构造。在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系鉴定人对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院承担的诉讼法上的义务。基于该义务的公法性质,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应遭受罚款、拘留等公法上的制裁。考虑到鉴定人与证人诉讼地位的相似性,立法上应将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一体适用于证人,这样才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