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不适用约定
作者:凌宗亮
第一作者:凌宗亮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4
期号:8
起止页码:82-8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单位;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技术条件;发明创造;发明人;
摘要:【裁判要旨】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对该规定的理解应当是:专利法允许对利用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主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职务发明的归属进行约定,即可以约定归单位所有、发明人所有或者二者共有。但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职务发明的权利应属于单位所有,并不适用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约定。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收录:普通刊